分公司上交总公司利润是否会产生税呢?
答:小编了解到,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条例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解释: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分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总分公司的进项税额不能混抵,实际上双方的勾选和申报系统是相互独立的,想混抵也没有办法做到。
总分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往来,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无论会计和所得税上如何处理,增值税均需要独立缴纳,并开具发票。
分公司给总公司交利润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本年利润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看完了会计学堂的上述文章,对于分公司上交总公司利润是不会产生税的,相信您看完了上述小编的话应该知道了。更多关于税务方面的干货,多加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