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怎么处理?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再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下同),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时,对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例:甲企业2000年12月30日购入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原价为1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0,使用年限为10年,2001年年末,由于经济因素的不利影响,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60万元。
2000年12月30日购入,应从2001年1月1日开始计提累计折旧。
2001年年末应计提的累计折旧=100/10=10(万元),分录:
借:管理费用 10
贷:累计折旧 10
计提完折旧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00-10=90(万元),而此时可收回金额预计为60万元,所以应计提减值准备30万元,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0
2001年年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00-10-30=60(万元),在剩余的9年内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应计提=60/9=6.67(万元)。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何计算?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务计算方式:
(1)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账面价值是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2)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以此作为盈余管理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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