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委托开发软件产品期间的会计分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受托开发软件账务处理如下:
开发软件研究阶段的支出应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规定的应资本化: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
研发支出--资本化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开发软件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借:无形资产--软件
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
研发支出--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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