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的增值税发票有几种处理方法?
答: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跨月的发票能不能作废怎么办?
发票开具的当月发现错误,收全发票所有联次,直接作废,如果是隔月发票开错,不能直接作废,要开具负数发票,也就是红字发票。
发票作废是指操作员对填开发票信息录入错误的已开具发票进行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
二、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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