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下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 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
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资市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您企业取得的营业外收入如果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均需要并入收入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的企业应如何计算营业外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呢?
核定征收是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进行核定,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企业取得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等,在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并入企业按正常收入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将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换算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填入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对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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