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还可以加收滞纳金吗?
从滞纳金的性质考虑,扣缴义务人将税款上缴至税务机关,虽税收入库地点错误但是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并未占用国家税款,税款已上缴入库,且税款入库错误税务机关乃税务机关责任所致,因此,不应对纳税人的股权转让所得税款再加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是指在税收滞纳后,为督促税收债务人履行税收债务,而在其原负之税款债务外,就滞纳税额,按滞纳期间经过之日数,乘以滞纳税额之一定比例而加征的金钱给付义务。1992年《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滞纳税款行为,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2%的滞纳金,折合年征收比率为73%;现行2001年《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则改为对滞纳税款行为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折合年征收比率为18.25%。
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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