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值调整机制补偿款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例子】A公司取得补偿款时,其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等将来这笔投资收回、转让时再按收益或损失处理。估值调整期间,A公司应根据C公司的净利润指标,按照协议的事先约定计提减值准备,实际收到补偿款时,冲减减值准备,年终有余额时再进行纳税调整。B、D公司支付补偿款时,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入当期损益,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申请予以退还。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A公司计提减值准备为11672*95%=11088.4(万元)。
借: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1088.4
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D公司 3501.6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B公司 7586.8。
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1088.4*25%=2772.1(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772.1
贷:所得税费用 2772.1。
实际收回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B和D公司支付补偿款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A公司转让该股权时,
借: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投资收益。
对赌协议涉税处理有几种观点
(1)期权说。有人从经济学的角度,认为对赌协议的本质是一种看跌期权,并运用期权定价公式来计量对赌协议的金额。期权定价公式是金融学领域被称为唯一一个理论超于实践的公式,对数学的难度要求等级等同于天文学。用这么高难度的数学公式来引导税务实践,让人看不到实践的出路。这种观点认为股权交易与后来的对赌协议补偿款支付是两次独立交易。
(2)交易价格调整说。交易价格调整说与投资学的观点一致,认为对赌协议是投资价格的调整机制,对赌协议与股权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对赌协议的履行是对原股权交易价格的后续调整。采用的是一揽子交易学说的观点。
(3)合同违约说。这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的性质为违约金,支付方可以作为费用在当期扣除,接受方作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两次独立交易说的一种思考方式。
(4)担保说。认为业绩补偿款实质上是原股东对投资人提供的一种盈利保证,将对赌协议视为担保条款。这也是两次独立交易说的一种思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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