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混合销售行为的条件?
答: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混合销售行为有三个必要条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销售前提。如果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涉及货物,却不涉及销售货物,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在LED电子显示屏为客户发布广告,虽然涉及货物LED电子显示屏,但LED电子显示屏只是为客户提供广告服务的一个载体,其本身不涉及销售货物。
2、一项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行为,就是兼营行为;其销售货物的对象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对象,也是兼营行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之间有从属或者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从属或者因果关系,同样是一种兼营行为。如生产销售LED电子显示屏同时提供电视广告服务,不能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3、两个要件。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涉及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要求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非劳务类应税行为。如果只涉及货物,或者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转让LED电子显示屏广告位并为客户发布广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上列12项"多元"应税销售行为,只有第2项和7项同时涉及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
也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必要条件的第2项和7项应税行为,才能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不同时符合以上三个必要条件的第2项和7项应税行为,以及其他"多元"应税销售行为均属于兼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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