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2001年2月26日财税[200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
具体退付方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你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小规模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文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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