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账回来的汽车再用于抵账是否应缴增值税?
答:
问:有甲、乙、丙三个企业,乙企业从甲企业购买材料,生产的产品出售给丙企业。乙企业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已抵扣,而出售给丙企业的产品销项税也已如实申报交纳。现由丙企业以一辆汽车抵付其欠乙企业的货款;而乙企业又将该汽车抹给甲企业以抵付其欠甲企业的材料款。问:乙企业在财务核算时还要不要交纳税金?如果要,应交纳哪些税金?如何交纳?
答:乙企业如果以未使用过的新汽车抵付其欠甲企业的材料款的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乙企业是以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汽车抵付其欠甲企业的材料款则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售价超过原值,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是不征消费税的汽车,则根据(94)财税026号文和国税函[1995]288号文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暂免增值税: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己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企业所得税来源的确定?
答: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有如下方法: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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