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税收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2019-05-18 08:4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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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是由财政部拨款用于经济支出,日常所有的花费都有政府在背后承担,所以事业单位并不是盈利单位。一些人就会对于事业单位的税收好奇,不知道事业单位是否要征税。事业单位税收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事业单位税收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目前主要依据北京地税局的相关规定:

  一、事业单位的哪些收入应该交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7]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事业单位的收入都属于应税范围,但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是:

  (一)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二)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五)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六)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七)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八)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九)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除上述九项外,其他所有收入都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范围。

  在具体操作上,需要提供以下单据:

  (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八)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十)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十一)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有哪些特殊规定?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度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

  3、对取得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买税务专用发票,并按有关规定严格使用,取得的非应税收入,不得使用税务专用发票。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对不按《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计算纳税年度的全部支出的纳税人;不按规定提供纳税补充资料,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分摊比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能够正确划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和与取得非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的,但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正确核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何分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纳税人能够正确划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和与取得非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的,从应税收入总额中据实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计算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不能正确划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和与取得非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但是能够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计算纳税年度的全部支出,并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取得非应税收入的文件、资料备案的纳税人,根据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比重作为分摊比例,计算出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事业单位税收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是以收支差来算吗

  事业单位虽都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建立的,但其公益性质和市场化程度差异很大,收入来源的性质和渠道多样,目前推出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更是进一步加大了分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与一般企业不同,财务核算方法特殊,导致企业所得税计算时调整事项较多,增加了计算的复杂程度,如何依照税法要求正确和准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摆在各事业单位财务人员面前的一大难题,再加上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对税收法规不熟悉,使企业所得税计算不准确,不但会无意中漏交少交税款,还可能造成偷逃税款的严重后果。

  一、确认经营性应税收入和支出

  事业单位收入来源较多,其中部分收入与财政和公益属性直接相关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事业单位与一般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最大不同之处,正确划分收入类别,区分经营性应税收入和支出是准确计算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前提。

  (一)正确划分收入类别

  事业单位收入是当年收到的各种类型资金,无论是财政性资金,还是其他资金收入,均应计入单位当年收入总额,只有一种情况特殊,即属于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除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首先按各类资金的性质结合税法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区分为不征税收入和经营性应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

  事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的确定既是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重点也是难点,将税法不征税收入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比可看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及上级补助收入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和其他非经营收入则不能简单认定,应对照税法规定具体分析是否纳入了财政管理,是否由税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规定了专项用途。

  2.经营性应税收入

  经营性应税收入等于当年事业单位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在确定应税收入时应注意,事业单位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可享受国家统一法规的税收优惠政策。各事业单位除了确认不征税收入不交企业所得税外,还可根据自己单位生产经营内容,积极向税务机关申请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调整

  在正确划分经营性应税收入和支出后,应对税法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差异进行调整,这里仅阐述事业单位会计与税法特有的差异。

  (一)收入支出确认原则差异调整。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等会计核算调整。

  事业单位税收政策是怎么规定的?财政部门对于事业单位的税收做了明确的指引,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可以根据相关的税收政策来处理事业单位的税收问题。具体事业单位日常账务处理的知识,通过会计学堂网能进一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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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师,您好!请问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一、事业单位的哪些收入应该交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7]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事业单位的收入都属于应税范围,但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是:   (一)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二)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五)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六)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七)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八)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九)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除上述九项外,其他所有收入都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范围。   在具体操作上,需要提供以下单据:   (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八)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十)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十一)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有哪些特殊规定?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度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   3、对取得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买税务专用发票,并按有关规定严格使用,取得的非应税收入,不得使用税务专用发票。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对不按《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计算纳税年度的全部支出的纳税人;不按规定提供纳税补充资料,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分摊比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能够正确划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和与取得非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的,但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正确核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何分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纳税人能够正确划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和与取得非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的,从应税收入总额中据实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计算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不能正确划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和与取得非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但是能够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计算纳税年度的全部支出,并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取得非应税收入的文件、资料备案的纳税人,根据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比重作为分摊比例,计算出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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