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烟叶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烟叶税相关内容: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纳税对象
烟叶税的纳税对象是指晾晒烟叶和烤烟叶。
依据方法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烟叶收购金额(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税率为20%;计征方法是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烟叶收购环节的涉税会计处理
按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涉及核算烟叶收购环节业务的会计科目主要有“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和“应交税费”等。由于烟草公司从烟农那里收购烟叶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文件)【该文件于2009年2月26日失效】,烟草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注意进项税额是根据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13%)加以确定的。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烟草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月末收购烟叶20000斤,烟叶收购价格3.5元/斤(含支付价外补贴10%),总计70000元,货款已全部支付。8月初商品提回并验收入库,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70000+70000×20%]×13%=10920
1、7月末,烟叶尚未提回时,根据有关收购凭证等作账务处理:
借:在途物资730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920
贷:银行存款 70000
应交税费-烟叶税 14000
2、8月初,烟叶提回入库时,根据收货单等凭证作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73080
贷:在途物资 7308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文件”,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40号文件”废止。[1]
购进烟叶计算的进项税额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这里所称买价不包括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按上述举例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70000×13%=9100元
如何确定烟叶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关于烟叶税的纳税依据上文小编为大家介绍了烟叶税计征的案例分析,更多税务上面的疑问,欢迎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