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是计入坏账处理吗?
答:可以作为坏账进行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应收款要提坏账准备吗?
答:其他应收款需要计提坏账准备,具体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因此,对于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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