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易货如何缴纳税费

2019-10-16 10:2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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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出了以货易货如何缴纳税费这个问题,会计学堂的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讲解一下以货易货的缴税问题,简单来说,以货易货就是视同销售,该交的都要交,详细内容请大家继续往下阅读.

以货易货如何缴纳税费

答:易货视同销售,按正常规定缴纳.

以货易货业务的方法,均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上述规定执行日期截至2003年2月28日.

国税发[1995]15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以货易货如何缴纳税费

以货易货合同印花税需要缴纳吗

答:以货易货合同是购销合同的一种形式,其特点是签订合同的各方不以货币直接作为交换媒介,而以易货的方式达到商品交换的目的,实际上含有购和销两种行为.对此类合同应按合同记载易货双方总金额计税贴花.合同中只记载货物数量没有金额的,应按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可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

提示:以货易货合同按购销合同万分之三贴花,按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来计算.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的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十一号)的规定,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因此,易货双方应按易货总额万分之三的税率贴花.

上述资料讲解了以货易货如何缴纳税费的问题,大家读完后还有疑问吗?如果还有不懂的,欢迎前往会计学堂的官网,咨询答疑中心的老师,我们会送上最专业最完善的解析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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