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收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抵扣吗
行政管理活动中属于财政性收支范畴的行政性收费可以凭收款收据入账并税前扣除,但行政事业单位如果发生了应税行为,则应根据行为性质使用相应的发票,而不能使用行政事业收据,企业单位获得的行政事业收据也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凭据入账并进行税前扣除.
单位取得的财政票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或者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另外,《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的,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三类原始凭证
我们会计判断某项支出是否可以税前(这里主要指企业所得税,下同)扣除,一般都是按是否有税务监制的发票来进行判断,在实务工作中,也会存在无需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形,总结大致有一下三类:
一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根据税法规定要求,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形.
比如,支付员工工资时,因按税法规定不需要开具发票,所以通常这种支出,以企业自制凭证(工资发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同样因为不需要开具发票,而可以将这些单据直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不过金算珠提醒大家的是,人工费的支出,需进行过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纳税申报才算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没有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肯定会有涉税风险.
二是企业从外部取得的,且按税法规定,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况.
比如,发生非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等.由于不涉及流转税,不需要开具发票.此时,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收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会同其他能够证实真实支出的相关凭据,这些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另外还有行政事业收据、火车票、部分地方的公交车票等,如果是真实业务发生,也是可以正规进行报销抵扣的.
三是有些支付的境外相关费用.
由于国外不一定有和中国类似的"以票管税"的税收管理思想.因此,支付的合理的境外费用,可以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单位、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好了,本文的主要内容就讲到这,请企业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判断,如果其他单位为企业提供了上述应开具发票的行为而未开具发票并以财政部监制章的收据作为代替,企业应向相关单位索取相应的发票,凭财政收据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