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土地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是抵扣,而是自销售收入抵减.
国税总局2016第18号公告: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视情况而定,有的能抵扣有的不能.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即企业购入以上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
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不得抵扣的范围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购买无形资土地使用权发票可以抵扣吗
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有两种方式:
一是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现行营业税的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转让方需要给受让方开具营业税发票,受让方计入土地成本.营改增之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增值税,转让方给受让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受让方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另外一种方式是通过招拍挂从国土管理部门受让土地使用权,国土管理部门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文件规定,国有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要给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开具土地出让金收据.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链条税,实行层层抵扣的办法把上一环节已纳税款通过下一道交易抵扣.如果,在房地产业营改增的第一个环节就拿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这个链条则无从开始.因此,我们预计,营改增时最大的可能是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环节征收增值税,给土地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房地产企业在今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文件规属于抵扣的范围,并且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购买土地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吗?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是抵扣,而是自销售收入抵减.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