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比例需要税务局认可吗
答:这个是需要去税务局备案的,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一)补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其余25%部分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中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二)多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担;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担;其余25%部分就地从中央国库退库,其中60%从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科目退付,40%从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科目退付.
分支机构需要填写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吗?
答:需要 按照分配表上的 分配比例 申报季度所得税 年报才不需要申报了 由总机构汇算清缴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三、税款预缴
(一)预缴方式.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二)就地预缴.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期预缴.
国税函[2009]221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比例需要税务局认可吗这个问题的解析就是这样,需要去税务局认可备案,我们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进行申报纳税.还有更多想学的知识,欢迎大家前往会计学堂的官网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