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175%怎么计算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举例:某科技型企业上一年的税前利润是200万,用于研发的费用是100万.问:该企业做加计扣除前后所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多少?
解:
设企业做加计扣除前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A;企业做加计扣除后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B.
第一种:加计扣除前
根据公示:A=利润*税率
推出:A=200*25%=50万
解析:这50万元,即为该企业上一年所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加计扣除后
因研发费加计扣除占比例的50%
推出公示:B=(利润-研发费用*50%)*税率
推出:B=(利润-研发费用*75%)*税率
推出:B=(200-100*75%)*25%
=(200-75)*25%
=31.25万
解析:这31.25万元,即为该企业在做加计扣除之后,上一年所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加计扣除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规定如下: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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