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已抵扣申请单操作流程

2019-12-05 09:4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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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字发票已抵扣申请单操作流程,相信还有很多的同学不太清楚.下面的文章中会计学堂的老师针对这个问题对具体的操作进行了说明,大家在进行开具的时候不要忘记携带好相关的资料.具体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相信看了文章,你一定有所收获.

红字发票已抵扣申请单操作流程

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单》(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

(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承诺书(表明该笔业务确系真实退货,若实际未发生退货,承诺不抵扣.仅适用于"超期发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原件,复印件与《申请单》第二联留存.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可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具体原因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时,对实际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抵扣联未经认证,且已超过认证期限的,应在《通知单》上注明"超期发票"字样.注明"超期发票"的《通知单》开具只能由购买方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一式三联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开具有"超期发票"字样《通知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审核相应业务发生情况,对实际未发生退货或销售折扣折让,属超期换票行为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红字发票已抵扣申请单操作流程

增值税发票抵扣后还能作废吗?

增值税发票抵扣后就不能作废了,如果是发生退货的情况,需要开红字发票冲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上述文章中会计学堂针对红字发票已抵扣申请单操作流程进行了具体的说明,看完文章,你学会了吗?文章中还对增值税发票抵扣作废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讲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点击右侧的答疑窗口进行咨询,将有专业老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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