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交税按什么计算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第一、属于企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以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其中有一个条件不具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3.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销售房屋建筑物的上营业税.
对于销售所产生的净收益缴纳所得税.
处置固定资产并不一定都要交纳营业税,如果处置的固定资产是不动产,象房屋、建筑物等,在处置时要按实际处置收入的5%交纳营业税,如果处置的是设备等,则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关于增值税的处理.如果处置收入超过固定资产的原值,还要按17%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没有超过原值,则免交增值税.这里三级明细是销项税.
关于固定资产处理有哪些相关规定?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置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分录如何做?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没提减值准备,就不要这一项)
贷:固定资产
2、收到处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3、如果处置的是不动产,同时还要做一笔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如果处置的是设备等,则不需要做这笔分录)
4、支付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现金(银行存款)
5、处置净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6、处置净收益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交税按什么计算的内容,相信阅读完本文您一定知道该如何进行处理了.如果您还想要了解其他方面的会计知识,也可以随时登录会计学堂网站相关栏目进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