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入账需要发票吗
答:筹建期的开办费没有发票可以入账,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
企业发生的哪些费用不可以入开办费?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由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财务制度有较大改变.这一新规定与现行所得税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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