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处置的会计科目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新会计准则发布后对可转债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较大的调整,对于该债券的发行者来说,也就必然关注如何在新准则指导下,对可转债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会计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所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其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每张面值一百元.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双重属性,发行时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定期发放利息;但它还赋予债权人在未来一定期间可依合约上的转换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普通股的权利.《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所谓转换期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股份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2、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一般比不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低,因而发行企业可以用较低的利率筹措资金.例如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6日发行的5年期"海马转债",第一至五年的利率分别为1.5%、1.8%、2.2%、2.5%、2.7%,是当时银行同期利率的36%~43%,可见,可转债的发行企业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
3、发行人赎回性和投资人回售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3]所谓的赎回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而回售则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为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债券发行人有可能在回售日或赎回日承担一定的利息补偿金.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一般比不可转换债券要低得多.如果发行公司的股价不能如预期上涨,使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低于公司债券面额时,则持有人必定不会执行转换权利,只能得到较低的利息.为此,多数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有回售权,允许债券持有者可于持有该债券满一定期间后,要求发行公司以面额加计利息补偿金的价格买回该债券.
可转债转股会计分录?
①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其包含的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将负债成分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分确认为资本公积.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对负债成分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负债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再按发行价格总额扣除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②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负债成分,在转换为股份前,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
可转债公司债权一般会计分录?
①发行时:
借:银行存款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倒挤认定,也可能记贷方)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按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该债券的发行价-未来现金流量按普通债券市场利率的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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