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支付的转入营业外收入吗
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应转入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是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按照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所得、盘盈所得、罚没所得、捐赠所得、确实无法支付的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收入是什么
营业外收入亦称"营业外收益".指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应列入当期利润的收入.是企业财务成果的组成部分.例如,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收回调入职工欠款、罚款净收入等等.营业外收入在"利润"或"利润或亏损"账户核算.在企业的"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需单独列示.属于企业营业外收入的款项应及时入账,不准留作小家当或其他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企业营业外收入的核算在"营业外收入"账户下进行,也可在该账户下按各种不同的收入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以上就是不再支付的转入营业外收入吗的全部解答了,看完本文的会计朋友一定知道了,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大家可以对应案例去理解,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会计学堂在线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