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设备投资的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视同销售货物.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由此可见,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是视同销售行为,因为该公司是以评估价对外投资的,投资额即可认定为视同销售额,应以对外投资额作为视同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使用过固定资产移送他人作为投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所称公允价值,指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因此,企业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用于投资,视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取得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为股权投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认收入,即应以评估价确定收入.另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应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价扣除其账面净值作为视同销售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将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对外投资,应认定为对外股权投资和视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两种行为,分别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的业务实质分析?
进行业务实质分析,看其是否具有销售实质,即按该种视同销售行为是否会使企业获得收益,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企业,该种行为体现的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还是企业自身内部的关系,可将其归为以下两类.
⒈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
首先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为例,表面上看其未给企业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总流入,但实际上其是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该项业务体现的是企业实物资产与外部的交换关系:企业将投出的产品在社会上出售,取得相当于公允价值的现金(销售过程),然后再将该获得的现金作为投资投出去(投资过程).这样,企业投出产品的生产成本就相当于"流出的现金",换回的等值于公允价值的现金就相当于"流入的现金",其间的差额就体现出"经济利益的净流入"概念,表现为所有者权益增减额.双方在交易时是按公允价值来认定的投出(投入)资产价值的.
再看"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其体现的是企业以实物资产偿还外部的债务的关系,该过程分解为:转出资产换回货币,以换回货币偿还债务.用于偿还债务的产品其体现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准来衡量,因为债权人接受该资产时是以公允价值衡量其价值的,虽然生产该商品的成本按所发生生产耗费计算,但是这些毕竟没有考虑活劳动所体现的价值部分,产品的公允价值才是真实体现该产品真实价值的,否则以产品的成本直接冲销相关的债务,这无异于进行了不等价交换.因此,其属于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体现出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及债务的减少.与此类似的还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⒉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工程耗用)、职工福利(如福利设施)",属于自产自用性质.由于该项业务体现的是企业内部关系,属于企业内部资产的不同形态转化,是不具销售实质的行为,虽然形成的是固定资产,但其还在企业内部使用,其所耗产品成本会分期以折旧的方式得到补偿,因此该业务不通过"收入"账户核算,而应按所耗自产产品成本转账,即按"分离法" 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虽然其体现了企业与外部的关系,但这种行为未能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然而所送出的自产、委托加工产品中毕竟包含了劳动者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因此,对这种无偿赠送行为税法中是有严格规定的.这也说明了一个问题:无偿赠送行为有时虽属于义举,但是超过一定限度的时候,多少会损及企业劳动者、所有者的利益,对此行为不得不有所限制.
旧设备投资的账务处理小编就讲到这,旧设备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并按《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及《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等规定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外资除外);企业所得税方面,旧设备对外投资要视同销售,计算相应收入和成本,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应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