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资金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司的这笔补助如果符合条件,就不缴纳所得税,单独设置科目核算补贴收入和市政公共设施费用。如果不符合条件,那就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要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指出: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要在上述3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还要注意的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即征即退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首先,即征即退的税收返还属于财政性资金,但是没有具体的拨付文件;
然后,即征即退也没有明确的资金适用管理办法;
因此,即征即退是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特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扩展:政府补助征收增值税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重新明确的,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删除了“向购买方收取”这一资金来源,意味着企业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一定全部来源于客户,政府也可以作为购买方之一,这一规定的变化正好和新会计准则中的政府补助相一致,因此,政府埋单的资金收入也应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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