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非常损失进项税如何做账
一、外购的生产用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应将原记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能抵扣.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解释
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非正常损失"的含义,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是人为造成的,如火灾.如果是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增值税不需要处理.
新条例中关于非正常损失如何定义?
新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新条例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l.自然灾害损失往往是由于地震、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毁形成的物质损失.因为损失的数额往往较为巨大,如不予以抵扣,纳税人的负担就较重.同时,自然灾害由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纳税人已经尽到保护货物的(法律上保全)的义务,不应再加以税款缴纳的负担.
2.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在原细则中没有明确,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与纳税人之间就此发生争议,如果将正常损失误判为非正常损失,将带来不必要的行政成本,降低征管的质量.为减少争议,充分考虑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新细则删去了这一规定.
3.从立法的严谨角度来看,应尽量避免自上而下的模糊授权,"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表述,未明确由哪一级税务机关确认具体范围,也未明确具体的含义.从立法的要求看,放大了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风险.从立法的角度讲,细则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条款的解释和限定应当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作出,不宜由各地自行理解并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为细则的制定单位,没有必要在细则中为自己授权对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因此所谓"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实无必要.
原材料非常损失进项税如何做账?综合以上所述,其实关于公司材料非正常损失部分的账务处理可以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的科目核算,关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在新条例中有所区别,这点小编老师已经在上文中都有提及;想要继续学习更多关于非正常损失的会计资料就去本网站进行搜索学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