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减免城建税会计分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有:
1.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发生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做:借:库存现金/银行款存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计提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印花税、水利基金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各类税费的明细)
4.对免征的增值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做:借:应交税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纳税人哪些收入是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小微企业免征收的增值税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既没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也没有"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因此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小微企业减免城建税会计分录如何处理?整体上来说,其实针对小微企业符合条件减免税款的账务处理就说到这里了,相信学员们看完上文资料后对此都有一定的了解,如果你们对此减免税款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有什么其他的看法,欢迎你们来我们网站上找老师进行沟通,这里有很多专业的会计老师会帮你们解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