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土地增值税分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如下:
(1)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技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①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②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
(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③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5)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6)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什么时候交?
房地产企业收到房款的次月初申报时,土地增值税一并申报、缴纳.
当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进行全部清算.
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销售土地增值税分录如何处理?整体上来说,其实根据小编老师针对房地产销售土地增值税的介绍资料的讲解,企业是可以通过应交土地增值税的明细科目进行记录处理的,如果你们对此上文提及到的相关会计处理资料有什么看法,都是可以来本网站上找老师进行咨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