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没有发票吗
职工教育经费需要发票.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规定: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会计核算常见的两大误区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职工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支出,以及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职工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要注意,仅仅计提、而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职工教育经费,在会计处理上有两个常见的误区:
误区一:只有培训费发票才能记入职工教育经费.
员工参加了外部培训,回来报销时,很多会计人员认为只有培训费发票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报销范围.这是过于谨慎了.须知,员工参加培训发生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也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误区二:员工在职学历教育的学费当作职工教育经费报销.
职工教育经费主要是为提升员工的工作技能而发生,"功利性"强;学历教育立足长远,旨在提升员工的软实力.员工在职续本、读研、读博、读MBA、读EMBA的学费属于学历教育支出,不能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报销.已报销的,需将报销金额并入员工工资计征个税.再就是,学历教育的学费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开支,因此报销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果真如此,员工要交个人所得税、企业要调增企业所得税,两头不讨好.
企业不妨转换思维,譬如,制定职工自学成才奖励计划,将学费作为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这样处理的话,奖金可记作"应付职工薪酬".以"奖励"代替"报销"后,奖金虽然也需要并入工资计征个税,但奖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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