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金额高于货款金额是否可以接受
发票金额高于货款金额这种情况时常出现,但是我们原则要求是发票金额等于货款金额的.如果出现发票金额高于货款金额,我们需要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确认入账.
实例:
供货方提供了一张总金额为3010远的增值税发票,但实际操作中,公司仅支付了3000元,账务上的处理方法:
1、如果未支付的10元以后需要支付的话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3010
贷:银行存款等 3000
贷:应付账款 10
2、如果5元不需要支付了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3010
贷:银行存款等 3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
(3)还可以在发票上注明实际付款金额,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3000
贷:银行存款等 3000
退货与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方法有哪些?
退货与销售折让是企业经常性的经营行为,若不正确处理这些业务,将会在会计核算上带来很多不便.
1、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
购买方须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税款抵扣联)和第三联(发票联)及产品(商品)销货单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⑴销售方在会计上未入账时,应将所有专用发票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⑵销售方已入账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负数)发票,将记账联撕下入账,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税粘于红字(负数)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
另一种情况,产品(商品)销售单价发生了变化,例如销售方与买方商量一致同意将上月发出产品价格调高或调低(当上月已按原价开票,并已作账务处理和报税),购买方应将上月开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后,销售方本月重新按现价开一张蓝字发票.
将新开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撕下,邮寄给买方,记账联在本月补记上月少记(冲回多记)的账款,将变更后的合同或协议附于其后.并注明上月原记账联的出处(凭证号).
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本月重开蓝字发票存根联后.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收到证据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
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库存商品和进项税额的凭证.
以上整理的资料信息,就是针对"发票金额高于货款金额是否可以接受?"的问题解答.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发票金额高于货款金额,或者是低于货款金额的情况,这里我们就需要实际业务进行入账处理,切勿虚报.如果大家对此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在线咨询会计学堂的老师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