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费一定要专票么?
答:不一定!小编提醒各位会计人,不一定!因为有的福利费入账必须凭发票,也有的福利费入账不需要取得发票。
比如:
(1)公司给困难职工发放的补助费,可以凭困难职工发放明细表以及公司相关文件作为附件;(2)过节时公司给所以员工发放的现金福利,可以凭福利发放名单、金额较大的支出需要董事会决议等作为附件;(3)企业以货币形式发放給职工的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可以凭职工签字明细表作为附件;但是以下福利费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入账并允许税前扣除。
比如:
(1)企业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如仲秋购买月饼等必须取得发票;
(2)企业职工食堂的采购支出必须取得发票;
(3)同时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一些费用性福利如报销的医药费、托儿费等也必须取得发票;
小编提醒: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将原来的预提扣除改为了现行的据实扣除,不再需要提前计提;
(3)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4)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而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下设“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这类企业应及时调整账册,将员工福利归集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解释,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员工福利费不一定要专票,详细内容已经在上文列出,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还需要更多的财会知识,欢迎持续关注会计学堂,多位老会计在线为大家解疑答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