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的利息发票销项税能用进项抵扣吗?
答:一般是不能的;
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可抵扣项目,不能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在36号文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所谓"贷款服务",定义是: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可见,企业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不能作为进项抵扣.
取得利息的增值税发票能不能抵扣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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