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从子公司买货款是否可以开具发票与抵扣进项?
答:首先要弄明白,所谓母公司,是相对于子公司而言的。也就是说,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主体。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投资注册成立的,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可以独立经营的实体。因此,母公司也可以叫做控股公司,在法律上,母公司享有股东权力。
所以,需要开发票。
再回到是否可以抵扣进项这一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按照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母公司代子公司支付货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子公司的,子公司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法要求实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一致,方能抵扣进项税额。
2、如要由母公司代子公司支付货款,建议母公司、子公司和供货方签订三方协议,内容是子公司将债务转让母公司,且债权人同意(即供货方同意)。如此供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子公司,子公司认证相符的方能抵扣。
看完了会计学堂的上述文章,对于母公司从子公司买货款是需要开具发票的。同时,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的,只是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更多会计内容,欢迎您继续支持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