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暂估成本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和费用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开发产品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销售成本可以按规定在当期直接扣除。
工程管理、售楼处装修、物业前期配合费等具体核算涉及“开发成本——售楼处及样板房”、“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等科目,参照上述工程款支付核算指引。
资本化利息核算需要,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资本化利息”科目。期末,需要按照合同预提尚未支付的应由本期承担的资本化利息。
剩余的相关项目产生的行政办公等费用,参照期间费用的核算,于发生时,直接进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相应明细科目。
因此,项目整体竣工结算,同时有内部出具的相关成本分配表(已经业务与财务部门沟通、筹划后),需要按照税局确定的相关产品业态来分配开发成本,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开发产品——住宅
库存商品——开发产品——商铺
库存商品——开发产品——别墅
库存商品——开发产品——……
投资性房地产
贷:开发成本——成本结转
值得一提的是,一般只有很确定后续不会再产生“开发成本”才可以使用“开发产品”科目进行分配,否则建议不使用此步骤进行成本分配,直接按照确定的底表进行成本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避免后续的筹划与成本增减调整受局限情况。
看完了上述小编的分析,关于房地产企业暂估成本的税前扣除问题,您现在清楚了吗?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的地方,可以咨询会计学堂的在线老师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