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设备改造升级如何开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并于次月征期申报时将按4%征收率计算的税额的一半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额减征额”一栏。
一、公司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如符合适用4%简易办法征收率的,应按4%征收率开具发票。
二、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
1、将处置收入不含税金额填入第5栏,即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2、将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填入第21栏,即“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3、将减征金额填入第23栏,即“应纳税额减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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