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包括哪些?
答:目前,主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近期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了修订,草拟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征求意见稿)》,现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要求于2016年10月11日之前将意见反馈)中有关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要求,采用单项评估和组合评估两种方法评估确认贷款减值损失,以此作为贷款减值损失准备的计提依据。同时,在准备金计提的总量上,也满足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颁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及财政部的其他相关要求。现行具体计提方法如下:
评估贷款单项减值准备时,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预测资产的未来可收回金额,逐笔确定不可收回的部分,作为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依据。
在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预测贷款未来可收回金额时,现金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种或多种组合:
(1)经营现金流现值,来自于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愿意代偿人;
(2)抵(质)押物变现现金净流入现值;
(3)采取法律手段取得的其他现金净流入现值,如查封、冻结、扣划的财产、权益等。
根据我国《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
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银行可以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
。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3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种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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