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持上市公司法人股减持税务处理怎么做?

2018-05-24 11:2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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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讲述的是关于个人持上市公司法人股减持税务处理怎么做的有关问题,法人拥有的股,简称“法人股”,如何做税务处理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说明,供大家参考。

个人持上市公司法人股减持税务处理怎么做?

《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国资企发[1994]9号)(目前已失效)当时规定“法人股”定义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制企业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即法人拥有的股,简称“法人股”。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A借用B公司的名义,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法人股,但依法产权界定应由B公司持有法人股。因此,B公司转让法人股,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转让所得支付个人股东,应按照“股息、红利”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上市公司法人股减持税务处理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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