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与税务上固定资产折旧处理的不同
答:首先,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处理,可以参考以下这个案例:
公司2017年1月购买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生产用机器设备B原价为100
000,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为17000。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预计无净残值。A公司所做会计处理如下:
(1)购买时入账处理:
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B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 2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 800
贷:银行存款 117 000
(2)2017年2月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833.33
贷:累积折旧 833.33
会计上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又规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同时还要进行减值测试。等同于说,会计上是可以调整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还可以计提减值准备。
同时,因会计上对折旧因素进行调整的话,必然会产生税会差异,应注意进行纳税调整
而在税务上,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都是不得变更的。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账务处理,看完了上述小编整理的文章相信您应该是清楚的。主要是在会计上与税务上的不同之处,如果您想知道更加详细的内容,欢迎您购买会计学堂的课程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