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购置资产的费用税务处理怎么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处理,即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安全生产费用时,暂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购置资产的费用,其税务处理如下:
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借:制造费用等
贷:专项储备
2、使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3、使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5、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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