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过桥过路费怎么做会计分录?
答:过路过桥费可以抵扣进项,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相关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原材料等科目)--路桥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过桥过路费抵扣的依据是怎样的?
答:政策依据如下: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本篇【政策规定】中的方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仅限于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并取得的通行费发票,取得的财政票据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本文就抵扣过桥过路费怎么做会计分录的相关问题到此结束,注意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也就是说2016年7月1日到7月31日,就必须取得"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