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财务费用能否抵减利息收入?

2018-06-08 11:0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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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财务费用能否抵减利息收入?

《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1]4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财务费用能否抵减利息收入?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分录怎么做?

银行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一)财务费用的定义:

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有的企业如商品流通企业、保险企业进行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但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开办费;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账户核算。

(二)财务费用的内容

(1)利息支出,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财务费用资金流动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除资本化的利息外)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2)汇兑损失,指企业因向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记账所采用的汇率之间的差额,以及月度(季度、年度)终了,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期末余额按照期末规定汇率折合的记账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等。

(3)相关的手续费,指发行债券所需支付的手续费(需资本化的手续费除外)、开出汇票的银行手续费、调剂外汇手续费等,但不包括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手续费等。

(4)其他财务费用,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融资租赁费用等。

(三)财务费用的科目设置:

(1)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

(2)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款利息支出及其他筹资方式下支付利息支出;

(3)财务费用--汇兑损失:外币兑换价差

(4)财务费用---手续费:各种银行收支业务产生的手续费

(四)财务费用的账务处理:

(1)将现金存入银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现金

(2)收取银行利息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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