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2018-06-11 10:1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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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固定资产有关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呢,主要有5个方面的相关依据,在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说明。同时,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主要讲述的营改增后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详细内容请您参考如下文章。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案例分析】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购进电脑耗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货物金额20万元,增值税率为17%,运费1万元,增值税11%,并于当月认证抵扣。2016年7月,该材料因发生火灾而全部损失。

分析计算:公司外购货物发生火灾而属意外损失,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涉及单位均为“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20×17%+1×11%=3.51万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24.51

贷:库存商品 21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51

看完了会计学堂的上述分析,关于营改增后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您现在清楚了吗?关于此问题还有更多的内容,欢迎您继续关注本网站的文章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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