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核算下异地调拨货物该怎么做会计处理呢?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用于销售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一般称作异地销售行为。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异地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由于异地仓储中间环节不加价,没有增值额,按照增值税计算原理,一般不会形成应纳税额。因此,一般认为采取异地仓库存储销售方式,货物由企业的本地库移送到异地库时,不应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因此,对于统一核算下异地调拨货物,其会计处理如下:
甲方: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乙方: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入——甲分机构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
如果是总公司发出材料,则是这样:
借:其他应收款-分支机构往来--XX
贷:原材料
分公司收到材料
借:原材料
贷:其他应付款-总部往来-XX
对于会计学堂的上述分析,统一核算下异地调拨货物您看完后是否明白了呢?想要知道更多会计方面的知识,尽在本网站的文章更新,欢迎您的多都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