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核算下异地调拨货物该怎么做会计处理呢?

2018-06-13 11:1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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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核算下异地调拨货物该如何处理呢,本篇文章不仅给您带来了相关的依据说明,同时详细的讲述了这一会计处理,还有总公司发出材料为例,具体内容请您参考如下的文章,如果您不知道的话,本文不要错过了!

统一核算下异地调拨货物该怎么做会计处理呢?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用于销售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一般称作异地销售行为。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异地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由于异地仓储中间环节不加价,没有增值额,按照增值税计算原理,一般不会形成应纳税额。因此,一般认为采取异地仓库存储销售方式,货物由企业的本地库移送到异地库时,不应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统一核算下异地调拨货物该怎么做会计处理呢?

因此,对于统一核算下异地调拨货物,其会计处理如下:

甲方: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乙方: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入——甲分机构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

如果是总公司发出材料,则是这样:

借:其他应收款-分支机构往来--XX

贷:原材料

分公司收到材料

借:原材料

贷:其他应付款-总部往来-XX

对于会计学堂的上述分析,统一核算下异地调拨货物您看完后是否明白了呢?想要知道更多会计方面的知识,尽在本网站的文章更新,欢迎您的多都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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