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经营净利润如何正确的列报呢?
答:会计学堂了解到,《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有明确的规定说明标题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不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其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六)、(七)、(九)、(十)的规定披露可比会计期间的信息。
同时,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相应调整各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改变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出售计划的原因;
(二)可比会计期间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影响金额。
第三十二条
终止经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持续经营损益列报,并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
看完了会计学堂的上述分析,对于终止经营净利润的列报,相信您现在应该清楚了。更多会计知识,赶紧支持我们网站文章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