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税额抵减在什么情况下出现

2018-07-02 11:5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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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相信大家都有所耳闻,在一定情况下,销项税额是可以进行抵减的.那么销项税额抵减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出现呢?小编为大家整理在下面的文章中,感兴趣的话请接着往下阅读吧!

销项税额抵减在什么情况下出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销项税额抵减在什么情况下出现

2017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账务处理: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相关规定,财政部近日制定并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以上就是列举的关于销项税额抵减在什么情况下出现的回答,并为大家阐述了关于2017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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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你说的抵减还 调减 方便截图发来看一下吗

  • 你好。什么情况下会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这个跟:把销项税额放在借方有什么区别呢?

    会计处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关于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 请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该科目什么情况下使用?

    您好,没有您说的这个科目。 您想说的是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税款减免)吗?

  • 待转销项税额是什么情况出现的,举例说明下

    你好,参考一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其中,所谓“从5月1日起”,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新政实施后,关于新政实施前后的问题一直是源源不断的,   其中“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如何处理?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   顾名思义,所谓“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一、如何理解财会【2016】22号文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出台该文件的目的是主要针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这条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的修改。   2、按照40号公告,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我个人观点:根据文件无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否确认),但增值税可以暂时不确认,等到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或开具销售发票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确认应交增值税)。一般来说,会计未确认收入,增值税确认计税销售额是常见的(如先开具发票并未发货销售);反之则不常见。因为当会计与税收相冲突,税收优先原则。   二、会计如何处理?   在会计处理方面,《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企业实际经营中,存在2018年5月1日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按照17%、11%计算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但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2018年5月1日后,需要按照16%、10%计算得出相关销项税额,即: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和当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确认额会不相等,“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会存在余额。针对上述余额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其会计处理。   举例:   某建筑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其中A施工项目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于2017年3月开工,2017年6月20日工程项目完工,与业主一次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不含增值税的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10万元,业主同时支付了90%的工程价款, A建筑企业开具90%的工程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部分作为保证金于第二年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根据上述业务,该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时,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999   应收账款 111   贷:工程结算—A项目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9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该笔保证金未开具发票,以建筑企业实际收到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筑企业于2018年6月28日收到保证金,其纳税义务发生在2018年5月1日后,则适用调整后10%的新税率纳税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一种情况:建筑企业于2018年6月28日收到该笔保证金,其含增值税保证金未变化,即税率调整过程含税销售额未发生变化,“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余额属于前期处理过程中“多计提”的销项税额,再者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性质,应调整“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1   贷:应收账款 111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0.09[111÷(1%2B10%)×10%]   工程结算——A项目 0.91   第二种情况:建筑企业于2018年6月28日收到该笔保证金,双方友好协商下,含增值税保证金按照新税率进行调整,即保证金额为110万元[100×(1%2B10%)],即税率调整过程含税销售额发生变化,“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余额属于含增值税金额调整,应调整“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0   贷:应收账款 11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0   应收账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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