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权折价出让会计处理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种核定方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以上就是关于自然人股权相关的折价出让的会计处理问题以及自然人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解答了.看完文章相信你一定有所收获.本文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