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收到分红缴纳个税分录怎么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股利—投资者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红利所得)
贷:银行存款
合伙企业的实收资本如何做会计分录?
(1)以人民币现金投资,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时间和金额确定入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2)实物(固定资产、材料物资):需审计等权威机构认定其入账价值来核算其实收资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原材料/工程物资
贷: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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