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滞纳金追征期期限及账务处理分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也就是说“滞纳金”就是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会计学堂温馨提醒您,税务机关对于拒缴纳滞纳金的行为,是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至于增值税滞纳金的账务处理,一般两个步骤就可以解决:
1、缴纳未缴的:
按正常做: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经税务检查需补缴的: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税收检查调整缴纳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税收检查调整
贷:银行存款
对于增值税滞纳金追征期期限,您现在是比较清楚的了。主要在于其账务处理,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询问一下我们的会计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