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收回股权投资款会计处理
投资企业收回短期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2、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投资合伙企业的入账及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总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上述所得需要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进行调整,上述两个文件均部分失效,请参考(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及后续更新,基本口径类似于企业所得税.(请参考合伙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
投资行为的会计处理
1、对合伙制基金具有控制(本文不讨论如何认定为控制,请参考私募股权基金合并报表框架)
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核算
2、对合伙制基金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
上述文章不仅解答了合伙企业收回股权投资款会计处理的问题,还阐述了相关的投资合伙企业的入账及所得税处理以及投资行为的会计处理的问题.更多相关资讯尽在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