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账务处理

2018-07-11 16:1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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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我国特有,其含义应该不用多说,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不是每个企业的义务,这是有规定的,同样免征也是有条件的,小编下面就来讲讲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账务处理。

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账务处理

根据《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
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5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账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会计学堂整理的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账务处理如上,了解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条件,我们要明白的就是税务处理,这是关键,也是政策方面说的最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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